自然法学说不仅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和正义的基础,而且宣称人人都享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宪法并不是赋予而只是予以确认而已,这样,法高于权的正义观、价值观乃得以确立。
而且实践证明,如果宪法不具有其应有的权威,那么法治的实现也就绝无可能。比如秩序就是法治的价值追求之一。
〔4〕 在笔者看来,宪政作为静态宪法规范与动态政治实践的统一,在法治状态中的最高表现就是宪法至上。同时,实践表明,宪法解释制度、宪法修改制度、宪法诉讼制度和违宪责任制度等也是保证宪法权威的基本环节。统治阶级对国家权力的支配和运行,人民群众的权利义务主张上升为法律,往往是通过执政党及其政策进行的。第一,法治所称之法最初是指自然法。由此可见,无论是从法治的内涵和价值追求,还是从宪法的地位和作用来看,宪法至上都是法治的最高体现。
关键词: 法律体系 宪法至上 法治法治,是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伯尔曼曾经指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只所以疑问加大,就是当我们宣称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时,现实似乎与宣示的内容有着愈来愈大的距离。
因而可以说,中国梦,如果这个梦确实能够引领中国人民走向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实际就是宪政梦,也只能是宪政梦。这些特权与发达国家的政府高官退休之后的待遇相比也过于丰厚,说明他们有着自已的特殊利益。而是建立在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基础上的一种制度架构。确立党在法之下的宪法原则无疑是一巨大的历史进步。
这是宪法的生命和权威所在,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的工作。这需要把政党的超级意志还原到国家的基本意志之下,使得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之下活动。
若如此,则中国共产党幸甚,中国人民幸甚。我们如果能够将《中国共产党党章》所确立的原则真正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落实,也就意味着,我们已经找到了一套有别于西方三权分立和多党制的新的对权力的制约形式。1982年制定的宪法,将党在法之下确立为一个重要的宪法原则。在中国,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不是任何一个利益集团的代表,而是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利益的代表。
只有真正落实党在法之下原则,才能保证宪法实施、实现法治。听其言,更重要的观其行,而且是长期起作用的行。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并强调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但原则确立是一回事,把这个原则落到实处又是另一回事。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也就是习总书记所说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若没有党在法之下,就不会有宪政民主和宪法实施,就不会有法治,党的执政合法性也就存在质疑和问题。
这也是当今全球能够称之为现代国家共同的特征。只有经过初级阶段后,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社会主义因素得到极大丰富后,到那时或许有资格再来讨论社会主义优越性。这也可能是宪政之争的一种原因。中国目前的宪政之争,实际也可归结为这一问题,即如何将《中国共产党党章》所确立的党在法之下原则,真正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很好落实。要想真正建立一个常态的现代国家,即党的18大提出的建设富强文明民主和谐的现代化国家,真正落实党章中所宣示的无特殊利益学说,党的利益就必须服从于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即在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多党参政的条件下,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党章中所说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这一最重要原则,通过有序推进社会民主,特别是有序推进选举民主,积极扩大公民有序参与,进而通过社会民主推进党内民主,提升党内民主引领社会民主在更大范围内展开。
因为在表决通过1982年宪法时,发出的3040张表决票里,只有3张弃权票,无一人投反对票。要使宪法有权威,实际就是探讨如何使庄严的宪法得到实施。
而要做到这一步,就需要推进民主,推进宪法实施,使人民对执政党始终能够进行扎实有效的政治监督,等等。这样看来,宪政实际和和市场经济一样,不过是人类探索出的一种政治制衡的体制和方法而已,它既不姓社,也不姓资。
国家利益的实质就是人民利益,执政党的利益服从和服务于人民利益,使执政党真正成为服务人民的工具,而不是人民成为执政党的工具,国家成为执政党的工具。所谓党在法下,就是相对于任何政党,宪法具有无上的权威,任何政党都必须守法,包括当今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在内,都绝没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任何政党违反宪法或法律,都必须担责。
他称,到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一定能实现,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一定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一定能实现。党的18大报告提出,必须加强对党的执政规律的认识,必须加强对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认识,必须加强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而宪政,即宪法实施,正是建立在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基础上的一种政治制度设计。但在生产力不发达条件下建立的社会主义,由于自身社会主义因素缺乏,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相比,这种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并不具有多少优越性。
从这个意义上分析,所谓宪政,即宪法实施,就是要创建一个较为完善的,或者说是一个好的政治体制,以保证中国共产党人在自己的党章中所宣示的无特殊利益学说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在共和国成立100周年时,即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如果只代表他们的利益,这也就意味着,无数仁人志士打下的江山就是为了他们后代的利益,这对为共和国建立付出鲜血和生命的无数仁人志士实际是一种巨大污辱,也使得中国共产党人在党章中所宣示的无特殊利益学说,由于没有切实保障,难以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宪政就是这个笼子,这个笼子是人类所发现的驯服统治者的最有效的工具。
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用较为规范的学术语言表述就是,宪政是以法治为形式、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为终极目标的一种现代政制。
中国目前各种正能量的改革实际正在向这个方向努力。因此,对落后国家而言,所建立的社会主义,虽然号称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比,并不意味着具有天然的优越性,要想显示自身优越性,就必须大力社会生产力,设计出更加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使自身社会主义的因素不断丰富,才有可能在发展过程中显示其优越性。从这个意义上分析,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工作,实际是建立一个好的政治体制,使党始终能够代表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和人民利益。在中国,长时期以来,由于没有建立起以宪法实施为内容的一系列制度架构,因而,宪法观念、宪政意识薄弱,也就成为当下中国人的普遍特征。
习总书记为此说到,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正是这样一个无特殊利益学说的利益观,在革命斗争年代,吸引了无数志士仁人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许多人为此而英勇牺牲。
现代国家为政党提供了活动的范围和限制。《中国共产党党章》所说的初级阶段,比邓小平说的一百年还要漫长,需要上百年时间。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使政党,特别是执政党无法凌驾于宪法和国家之上,如何使现行宪法具有可诉性,即如果政党或成员违背宪法或法律,是否可以上述,在哪里上诉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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